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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工作政策问答】军休安置篇
发布日期: 2023-10-27 信息来源: 磴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 石媛媛 打印本页
 

  
  1、什么是转业志愿兵?
  答: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虎扑nba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自此有了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的政策。
  2、什么是转业士官?
  答: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自此志愿兵统一改称为士官。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3、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相关干部待遇,转业到地方后可否延续享受这些待遇?
  答:不能延续享受。《国务院、中央军委虎扑nba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中明确的“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
  干部和志愿兵在转业政策上是不同的,军官转业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而志愿兵退役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因此,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后不能延续享受干部待遇,国家虎扑nba干部安置的政策也不适用于转业志愿兵。
  4、转业志愿兵是否属于带编安置?
  答:不属于。国家从来没有实行过带编安置。
  “退伍行政介绍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卡片》和《劳动计划指标结算单》等材料,是军队与地方、安置部门与接收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文手续,不是编制指标,也不进个人档案。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材料进了个人档案,这是由于基层人员工作不规范造成的。
  5、当前,部分转业志愿兵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固定工)身份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部分转业志愿兵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为要求恢复固定工身份。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一种行政性的劳动用工制度,是指劳动者经国家计划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

  随着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1993年11月,中央下发《虎扑nba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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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工作政策问答】军休安置篇

发布日期: 2023-10-27 来源: 磴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 石媛媛
  
  1、什么是转业志愿兵?
  答: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虎扑nba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自此有了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的政策。
  2、什么是转业士官?
  答: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自此志愿兵统一改称为士官。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3、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相关干部待遇,转业到地方后可否延续享受这些待遇?
  答:不能延续享受。《国务院、中央军委虎扑nba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中明确的“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
  干部和志愿兵在转业政策上是不同的,军官转业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而志愿兵退役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因此,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后不能延续享受干部待遇,国家虎扑nba干部安置的政策也不适用于转业志愿兵。
  4、转业志愿兵是否属于带编安置?
  答:不属于。国家从来没有实行过带编安置。
  “退伍行政介绍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卡片》和《劳动计划指标结算单》等材料,是军队与地方、安置部门与接收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文手续,不是编制指标,也不进个人档案。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材料进了个人档案,这是由于基层人员工作不规范造成的。
  5、当前,部分转业志愿兵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固定工)身份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部分转业志愿兵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为要求恢复固定工身份。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一种行政性的劳动用工制度,是指劳动者经国家计划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

  随着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1993年11月,中央下发《虎扑nba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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