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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早知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系列问答—参保人篇一
发布日期: 2024-01-17 信息来源: 磴口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石媛媛 打印本页
 

  一、参保人有哪些权利?
  答:参保人有如下权利:
  1.参保人享有就医、购药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
  3.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参保人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体现?
  答: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参保人员可以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亲朋好友使用吗?
  答:不可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2.去医院假装看病开药,用医保报销后把药倒卖出去,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3.本人不便亲自购药时,其家人可以帮忙购药吗?
  答:可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拿医疗单据去办理手工报销时,私自改写单据金额,这种做法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
  答:此行为是违法的。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一旦骗保,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磴口县医疗保障部门对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请全县参保人、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78-440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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